檢送「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5條、第26條、第27條條文(如附件),業經國防部於108年11月29日以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96號令修正發布。

一、  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8年12月3日役署徵字第1081029664號函辦理。 

二、  茲配合內政部 、外交部及國防部研商放寬國內役男護照效期與一般國人相同,不再限縮, 及 取消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 政策,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不再派員進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進行兵役審查及取消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爰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  刪除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及受僱為外籍輪(漁)船船員之兵役審查 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三、  檢附「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5條、第26條、第27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