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令稿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主旨: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令稿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農業部113年10月14日農輔字第1130023707C號書函辦理。 |
二、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
三、 | 本次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適用於113年10月1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故113年9月30日以前發生之災害,其救助案件公所受理日、簡化措施無客觀種植(養殖)證明文件之勘查方式仍以修正前之救助辦法辦理。惟考量遲發性災害無法預測,有關本次修正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遲發性災損提報期限規定,倘遲發性災損之受損情形係於113年10月1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