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受理申辦期限自109年5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109年5月1日~109年6月30日。

三、申請人應具備:

   (一)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0萬元)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2年,即107.01.01-108.12.31之間),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在

            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必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

       2.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10萬元)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施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

             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輩者。

         (4)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新台幣650萬元,以

             650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四、房屋「建購申請人須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至台東國稅局申請,帶全戶身分證、印章。)

   (三)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則可免財稅證明)。

   (四)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1)。

   (六)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七)領款收據(如附表4)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五、房屋「修繕申請人須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 (台東國稅局申請,帶全戶身分證、印章。)

   (三)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則可免財稅證明)。

   (四)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擇一)

        及經由村辦公處出具居住事實之證明。

   (五)中低收/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高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如無免附)

   (六)修繕照片(每處1張+房屋全貌+門牌)。

   (七)估價單、簡圖(由估價廠商提供,需蓋廠商大小章)。

   (八)最近5年內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2)。

   (九)領款收據(如附表4)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衛生設備。

   (四)無障礙設施設備。

   (五)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六)給水、排水管線。

   (七)電器管線。

   (八)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九)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七、「全家人口」定義:

   (一)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者,不予計算。

   (二)申請人如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者,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列為全家人口。

   (三)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6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6.全家人口數須2人以上。但無配偶及直系親屬,年滿50歲之獨居個人,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