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達仁鄉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臺東縣達仁鄉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達鄉民字第1090007695B號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達仁鄉公所主管會報通過)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復振,鼓勵本鄉原住民族人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認證),

       進而提升本鄉學習族語之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

    (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參加族語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二)未設籍本鄉,但任職於本鄉轄內各單位,參加族語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於收到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後2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達仁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含切結書、領據)。

    (二)申請日前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中(含)以下學生,得以學生證影本或健保卡影本替代。

    (五)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六)未設籍本鄉,但任職於本鄉轄內各單位者,需附上在職證明。

 四、申請文件不齊者,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申請資料經本所審查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五、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500元整。

    (二)中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1,000元整。

    (三)中高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1,500元整。

    (四)高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

    (五)優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六、申請案件經本所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有獎勵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族語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族語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族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總預算-教育管理與輔導-教育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年度預算用罄,不再核發該年度之申請案件。

 九、本要點經鄉長核可後發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