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5條、第7條修正條文乙份。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內役字第1081071753E號函辦理。
二、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5條、第7條修正說明:
(一) 第5條:放寬替代役役男婚假請休期間,原條文為一個月內完成請假程序之規定,修正後為三個月。
(二) 第7條:為配合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之規定,考量法規一致性及役男權益之維護,刪除本條後段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之規定 。
(三) 檢附「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5條、第7條條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