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09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109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請參閱附件。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Attach01.pdf)Attach01.pdf53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