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09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109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請參閱附件。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Attach01.pdf53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