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業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943008700號令修正發布。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函示96 kB 來文函示172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