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主管室內空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9年6月4日發資字第1091500773號函辦理。 二、 檢送原函及其附件供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修正規定24 kB 修正總說明17 kB 修正對照表27 kB 來文函示97 kB 來文函示1136 kB 調整表9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