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更正。 一、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7月20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8210號函辦理。 二、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5350號令發布在案。 三、 檢送原函影本及其附件供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函示97 kB 來文函示3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