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更正。

一、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7月20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8210號函辦理。
二、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5350號令發布在案。
三、 檢送原函影本及其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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