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部分規定,除第五點至第九點、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六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第四十二點、第四十五點、第五十四點、第五十四點之一、第五十七點、第六十三點、第六十九點、第七十一點、第七十二點、第七十四點、第九十一點、第一百零四點、第一百十六點、第一百四十點及第一百七十點,需配合完成機關公文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調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11日院授發檔(企)字第1090012412號函辦理。
二、 檢送旨揭修正規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相關內容將同步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之最新消息及「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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