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法務部110年1月29日法制字第11002501760號函辦理。
二、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該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障之內涵;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該公約第15條關於科學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保障之內涵,請貴機關(單位)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規定,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酌;現行法令亦請參照上開一般性意見意旨本於權責適時檢討修正,俾符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之規定。
三、 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電子檔,業已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人權大步走首頁/兩公約規範/一般性意見)供各界參酌,請協助宣導。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pdf)來文函示132 kB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1.pdf)附件1145 kB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2.pdf)附件2570 kB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3.pdf)附件352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