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61號令修正公布,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 依據法務部110年2月1日法律字第1100350167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請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正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
三、 | 檢送上開函文及其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