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61號令修正公布,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法務部110年2月1日法律字第11003501670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請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正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三、 檢送上開函文及其附件。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pdf)來文函示97 kB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1.pdf)附件1148 kB
Download this file (Editor_LIB_FileContent2.pdf)附件246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