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業經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第11000001871號、第11000001881號令修正公布,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法務部110年1月29日法律字第11003501890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布增訂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正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三、 檢送上開函文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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