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受理申辦期限自本(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一、申請人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二、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
補貼,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
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
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四)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876萬元,以876萬元為準。
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三、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三)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意景觀之調和。
四、受理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五、其他相關資訊,及申請表件,請參閱附件。
附件下載:
110-第7點附表一-建購住宅補助用切結書.doc 30 kB
110-第7點附表一-建購住宅補助用切結書.odt)110-第7點附表一-建購住宅補助用切結書.odt 13 kB
10-第7點附表二-修繕住宅補助用切結書.doc)110-第7點附表二-修繕住宅補助用切結書.doc 30 kB
110-第7點附表二-修繕住宅補助用切結書.odt)110-第7點附表二-修繕住宅補助用切結書.odt 13 kB
110-第8點附表三-申請表.doc)110-第8點附表三-申請表.doc 109 kB
10-第8點附表三-申請表.odt)110-第8點附表三-申請表.odt 27 kB
110-第8點附表五-核銷資料.doc)110-第8點附表五-核銷資料.doc 63 kB
110-第8點附表五-核銷資料.odt)110-第8點附表五-核銷資料.odt 16 kB
110-第8點附表四-領據.doc)110-第8點附表四-領據.doc 27 kB
110-第8點附表四-領據.odt)110-第8點附表四-領據.odt 11 kB
110.04.16修正發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