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1案

一、適用對象及申辦減免方式

(一)、 本措施適用對象需與台電公司訂有供電契約,並符合從事農業、批發 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倉儲業、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 A 大類及 G 大 類至 S 大類之受影響農業及服務業用戶。

(二)、 前款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無須申請,由台電公司依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辦理電費減免;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主動比對用電量,辦理電費減免; 其他受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造 冊逕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造冊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49-01.pdf)附件177 kB
Download this file (49-02.ods)附件2409 kB
Download this file (49-03.pdf)附件35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