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計劃

申請期間:10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者。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六百五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二、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

 (三)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三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三、申請人應具備文件:如附件說明。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有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三)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如附表)。

  (四)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如附表)。

  (五)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