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9條、第83條、第210條及第237條之15,司法院定自110年11月1日施行,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0月20日院臺規字第1100032974號函辦理。 二、 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司法院110年10月15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29097號函及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29096號令各1份。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109 kB 附件258 kB 附件363 kB 來文函示9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