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政部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1月18日環署空字第1100073919號函及財政部110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698900號函(附來函及附件影本)辦理。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97 kB 附件2264 kB 附件346 kB 附件4148 kB 來文函示1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