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請民眾踴躍申請。

轉知「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1. 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11年2月23日桃原教字第1110002417號函辦理。
  2. 獎勵對象:
    1.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2.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3. 申請期限及程序:
    1.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2.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4. 不予獎勵之情形
    1.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2.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3.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5.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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