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1年3月15日府行法字第1110051641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政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本府111年度第3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紀錄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交通及觀光發展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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