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花蓮縣政府辦理「111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助計畫」申請表件,請符合資個民眾踴躍申請。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3月16日府原藝字第1110042169號辦理。 |
(一) |
參加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取得中級(含)認證以下合格之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
(二) |
設籍本縣四個月(含)以上,參加110年度第2次族語認證,取得中高級(含)認證以上合格者。 |
(一) |
申請期限:自110年度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4月20日止。 |
1、 |
中級認證以下: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期限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送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彙辦,統一請獎,逾期視為放棄。 |
2、 |
中高級認證以上: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以紙本郵 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申請族語認證獎勵): |
(一) |
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 獎勵。 |
(三) |
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五、 |
請申請人確實依照申請表(檢附之證明文件)檢核申請表件, 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六、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https://ab.hl.gov.tw)-最新消息-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公告頁面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