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1年3月28日府行法字第1110063028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臺東縣議會第19屆第19次臨時會審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教育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306 kB 來文函示1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