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1年3月28日府行法字第1110063028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臺東縣議會第19屆第19次臨時會審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教育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376540000A_1110065432_ATTACH1.pdf)附件306 kB
Download this file (376540000A_1110065432_print.pdf)來文函示1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