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第11條之2,行政院定自111年5月31日施行,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行政院111年5月30日院臺綜字第1110176498B號函辦理。 二、 檢附行政院111年5月30日院臺綜字第1110176498B號函。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62 kB 來文函示9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