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1年6月6日府行法字第1110116099號令及其附件勘誤表」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業經本府111年6月6日府行法字第1110116099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二、 因前點令誤植為「附……條三條修正條文」應更正為「附……第三條修正條文」,及所附「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誤植為「……般農業區……」應更正為「……一般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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