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除第2條外,其餘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1月31日施行,請查照。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pdf173 kB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pdf138 kB 行政院函.pdf17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