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轉知關於「因應○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規定一份

辦理項目

證明文件

措施說明

一、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

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1. 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108225日止。

  2. 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二、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

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

1.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108225日止。

2.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三、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

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得展延至108225

日止。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

 

 

2.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及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

1.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

、停駛者計徵至107822日止。

 

2.辦理汽車修護者,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3.上述減免需於1082

25日前提出申請。

五、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審驗期間得展延至108225日止。

六、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免徵是項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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