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轉知關於「因應○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規定一份
辦理項目 |
證明文件 |
措施說明 |
一、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 |
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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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 |
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 |
1.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108年2月25日止。 2.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
三、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 |
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
得展延至108年2月25 日止。 |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 |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
2.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及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 |
1.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 、停駛者計徵至107年8月22日止。
2.辦理汽車修護者,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3.上述減免需於108年2 月25日前提出申請。 |
五、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
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
審驗期間得展延至108年2月25日止。 |
六、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
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
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免徵是項規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