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以經商字第11204705640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經濟部112年3月3日經商字第11204705643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2條辦理,請貴所協助公告本函文。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26 kB 附件2332 kB 附件3271 kB 來文函示18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