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24日以經商字第11204703890號公告修正,檢送 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2月24日經商字第11204703893號函辦 理。 二、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2條辦理,請貴所協助公告本 函文。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254 kB 附件28 kB 附件3372 kB 來文函示18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