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以經商字第11204704250號公告修正為「嬰 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並修正規定,檢送前揭公告 影本(含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3月1日經商字第11204704253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2條辦理,請貴所協助公告本 函文。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291 kB 附件221 kB 附件3534 kB 來文函示18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