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112年4月26日府行法字第1120085335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本府112年度第5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本府建設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附件1432 kB 附件292 kB 來文函示1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