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執行方式暨修正農民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書格式
主旨: | 有關113年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執行方式暨修正農民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書格式,請貴所(會)協助宣導所轄農民及公告周知,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112年10月19日農糧特字第1121096278號函辦理。 |
二、 | 為利各單位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下稱本計畫)相關作業,並考量地方推動實務,自明(113)年起調整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為提升本計畫輔導種植非基改大豆品質,依據農糧署112年4月26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308號函,明年起申報契作大豆者,應以種植農糧署公告之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並於契作合約書註明大豆品種名稱。貴所(農會)於受理申報時,應依契作合約書內容,於糧政系統登錄大豆品種。對於經相關單位查核農地所種大豆非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混充種植,或拒絕配合查核檢測作業者,將依「勘查不合格」規定處理,不予獎勵。另農糧署刻正辦理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統整,俟確認後另函提供。 |
(二) | 配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3點相關規定修正,自明年起,申報本計畫相關措施(不含公糧),經核定屬「申報不符」案件(含112年違規案件),其違規面積除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資格;惟違規面積次年得辦理「復耕保留登記」,並據以認定復耕面積,但不核予任何獎勵金。 |
(三) | 考量112年第2期作實施停灌區域土地參與本計畫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權益,自明年起,對於前一年度第2期作經公告實施停灌補償土地,當年視同整筆復耕有案,農友得依規定申報1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不受「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1款規定限制。 |
三、 | 另因應農業部組織改造及前揭執行方式調整,糧政系統將配合修正農民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書內容格式(如附件),後續請依該格式辦理公糧及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