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業於112年12月1日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6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之天氣參數

主旨: 函轉農業部業於112年12月1日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6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之天氣參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A號函辦理。
二、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同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具有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無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應抽樣勘查。
三、 旨揭適用天氣參數之天氣資料,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之氣象站為依據。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報請本部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案件,均適用本次修正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
五、 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次修正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且鄉(鎮、市、區)公所尚未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公所得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簡化措施辦理勘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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