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另該災害造成蜂群嚴重損害,各 鄉(鎮、市、區)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勘查事宜,受理期限: (一)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
主旨: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另該災害造成蜂群嚴重損害,各
鄉(鎮、市、區)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勘查事宜。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
六條、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係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蜜源缺乏公告之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其救助地區、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救助地區:全國。
(二)救助項目: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
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
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
二、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
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
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
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符合前點之農民,應向申報及登錄養蜂事實之公所提出申
請,其受理期限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公所受理農民申請應依
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