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縣空氣品質,推動農業廢棄物勿露天燃燒

為維護本縣空氣品質,推動農業廢棄物勿露天燃燒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及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2月23日環空字第1080005207號函辦理。

二、 農委會107年3月23日以農授糧字第1071096633A號函公告修正上揭作業要點,其中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農民種植之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達兩個期作者,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作,不予收購。」。

三、 本縣環保局將以人力稽查配合空拍機作業蒐集露天燃燒農地資訊,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開立裁處,另將彙整農地燃燒資訊提供農政相關單位,配合上述作業要點停止該田區申請收購公糧稻穀之資格,以達遏止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