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轉文化部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等相關審議,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請於獲知貴轄宗教建築物涉及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相關程序時,請貴團體依相關規定,以確保其權益。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4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8011331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上開來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376540000A_1080076320_ATTACH1.pdf97 kB 376540000A_1080076320_ATTACH2.pdf9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