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轉文化部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等相關審議,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請於獲知貴轄宗教建築物涉及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相關程序時,請貴團體依相關規定,以確保其權益。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4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8011331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上開來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