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8年辦理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乙案,請查照。

主旨: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5月3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1181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新住民參與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使其深入瞭解我國選舉制度及投開票方式,增進參與公共事務意願,本所將透過網站、官方Facebook臉書、公佈欄、跑馬燈等方式刊登宣導資訊,鼓勵新住民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並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作業時,納入考量。

三、另依據大陸委員會106年8月2日陸法字第1069906184號函釋規定,有關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始得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檢附來函及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