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申請緩徵」懶人包1份。 一、 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8年5月29日役署徵字第1081040461號函辦理。 二、 按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0001-1.jpg28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