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訂頒實施,期間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一次。茲為因應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階段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審認會議決議」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將本辦法部分條文中使用「殘廢」之不當用語,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法規之精神,爰擬具「臺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名稱之修正,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