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5直轄市政府函報109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業經衛生福利部予以備查在案。 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8年10月17日役署權字第1081062081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376540000A_1080221606_print.pdf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