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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達仁鄉公所生育獎勵金要點及申請表件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生育獎勵金要點(107.11月修正版)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8日達鄉社字第1050001314號函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02月06日達鄕社字第1060001558號函第二次修正

一、依據
    本所年度施政計畫及總預算辦理。
二、目的
    為鼓勵生育暨落實婦女福利政策,以因應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能獲得改善。
三、要點內容

(一)申請生育獎勵金應符合下列資格:
         1.新生兒親生父或母設籍本鄉,且須設籍六個月以上。
         2.新生兒親生父母之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3.親生父或母設籍登記須於新生兒出生日(含)前六個月  完成,新生兒係指須於本鄉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為準。

4.設籍本鄉男性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或嗣 後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或設籍本鄉女性未

 婚生育子女者,惟新生兒須設籍本鄉,始得請領生育獎勵 金。

 (二)申請生育獎勵金需備齊下列文件:

1.生育獎勵金申請書及領據。
2.戶口名簿影本(含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
3.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人印章及身分證且為直系 血親)。

4.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新生兒出生證明。

6.由實際扶養人申請者,需檢附村長證明文件。

 (三) 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一者,發給每位新生兒親生母(父)親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發放計算單位。

 (四) 申請期限:

1.親生父母之一方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

事務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2.新生兒之父、母死亡或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所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應返還生育獎勵金。

四、經費預算: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六、本要點奉鄉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生育獎勵金要點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三、要點內容

(三) 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一者,發給每位新生兒親生母(父)親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發放計算單位。

三、要點內容

(三) 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一者,發給每位新生兒親生母(父)親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發放計算單位。

為照護新生兒之健康及婦女生育之辛勞,特調整獎勵金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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