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修訂「輔 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1份,請貴單 位調查後依需求於期限內提送,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依據農糧署東區分署111年1月24日農糧東生字第111118229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發生同一機具設備重複申請不同經費來源情事,於第五點(二)評選方式明訂已獲大小農機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計畫、產業策略聯盟(含中心衛星體系)計畫補助者,該農機補助項目不納入本計畫。
(二)為利大糧倉計畫經費妥適運用,請務必確認以共同使用者及對建立雜糧省工代耕體系、提升採後處理效能者確有助益者為優先,並請落實專款專用原則,共同協助雜糧產業發展。
三、請貴單位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及資料,並於111年3月15日
(二)函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已利於期限內函送至農糧署東區分署提案,逾期不候。
四、隨文檢附旨案規範(含申請表格)1份,如需電子檔案請至農糧署網站下載(農糧法規-法規類別-行政規則-作物生產類-輔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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