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及申請表件各1份,請符合資格民眾踴躍申請。
轉知「臺東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及申請表件各1份,請符合資格民眾踴躍申請。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1年3月22日府原文字第1110056875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臺東縣政府爰設立獎勵金機制,期盼透過獎勵金制度增加學習動機,強化語言復振力度,進而增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縣民,依據旨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獎勵金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二十日內,請貴所協助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紙本及excel電子檔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臺東縣政府複審。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五)具(切)結書正本。(附件二)
(六)領據正本。(附件三)
(七)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申請清冊excel電子檔請傳送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俾利辦理後續作業。
五、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結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111)年度3月21日公告並寄發認證合格證書,有關民眾申請及各公所彙送資料之期程如下:
(一)民眾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二)公所函送截止日: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