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第七點附錄一,除第八點及第九點、附錄一、附錄三至附錄八、附錄十需配合完成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調修,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3日院授發檔(資)字第1090022610號函辦理。 |
二、 | 檢送旨揭修正規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相關內容將同步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之最新消息及「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 |